由于破坏性地震的危害是大范围、全方位的,具有突发性、瞬时毁灭性、次生灾害连发性的特点,而地震预报远远不能过关,况且即使预报准确人们躲避了地震对人的伤害但仍然避免不了建筑物及各种设施的损毁,所以防御地震的根本出路必须是以不变应万变,实行预防为主、防御与救助相结合的方针,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的,是防震减灾法的立法根本。
历次破坏性地震震例都表明,对于同样震级的地震,人类平时预防措施的强弱,往往决定着最后实际灾害的大小程度,即:
地震灾害大小= 地震力大小 — 社会防御能力大小
在这个公式中,地震力大小是人类所不可掌控的,但通过全社会防御地震能力的提升,将有效降低地震灾害的危害程度。
社会防御能力包括工程性防御措施和非工程性防御措施。工程性防御措施就是对建筑物、工程设施进行抗震设防,是震害防御的核心;非工程性防御措施就是对全社会进行震害防御的宣传、组织、管理以及制定防灾规划、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和演练等,是震害防御的保障与补充。
实行工程性防御措施,其基本要求就是在地震监测预测的基础上对建筑物和工程设施实行“地下弄清楚、地上搞结实”,从而达到“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的目标,这是人类防御地震灾害的根本手段。
建筑物的抗震设防
一般建设工程应按照国家标准GB 18306—2015《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我市还应按照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以及省、市政府制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所有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的全过程负责。
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标准是按照一般工程的当地设防标准提高一档设防。
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对具体工程建设地区或场址周围的地震地质、地球物理、地震活动性、地形变等进行研究,采用地震危险性分析方法,按照工程应采用的风险概率水准,科学地给出相应的工程规划和设计所需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的地震动参数和基本资料。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中涉及安全性的强制性评估事项。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之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由建设单位自主委托符合资质的单位或机构承担,符合资质的建设单位也可自行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其工作成果是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该报告须由符合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审查通过书面意见,才可作为建设单位进行抗震设防设计、施工的依据。
建设单位对地震安全性评价负总责;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或机构对评价质量和成果终身负责;第三方技术审查机构对审查工作负责。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重大建设工程是指达到一定长度、高度、容积、功率、容量等指标或重要用途的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是指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和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下列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特大桥梁、长度大于一千米的隧道,大型、特大型火车站、一级汽车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运输机场,五万吨级以上港口工程(码头、泊位等);
(三)大型水库的大坝和城市上游的一级挡水坝,装机容量一百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三十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厂及其变电站,五百千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
(四)省、设区的市广播电视中心主体工程,总发射功率大于二百千瓦的广播电视发射塔,通信枢纽的程控机主楼、应急通信指挥用房;
(五)大中城市主要供电、供水、供气、输油管(网)的调度控制工程,三级以上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省、设区的市急救中心、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
(六)大型海洋平台,五万吨级以上大型船坞项目;
(七)高度超过一百米的建筑工程,一千二百座以上影剧院、会堂,四万座以上体育场,六千座以上体育场馆,属于超限建筑且单体面积超过三万平方米的商场、会展中心;
(八)大型化工厂和炼油厂、重要贮油贮气工程、大型长线输油输气管道输送设施等易燃、易爆、有剧毒物质的建设工程;
(九)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此外,《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9号)、《舟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舟政办发〔2009〕119号)等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中也列出了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范围。
我市的抗震设防标准
对于一般建设工程,根据国标GB 18306—2015《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我市所有区域的抗震设防标准,是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0g档(对应的地震烈度为Ⅶ度)设防,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为0.35s。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大型娱乐场所等工程的抗震设防标准按地震动峰值加速度0.15g档(对应的地震烈度为Ⅶ度高档),或按照GB 50011–2010《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抗震等级提高一档设防。
对于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