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采购、入库、领用办法
为了加强学校物品采购、入库和领用的管理,保证学校物品管理工作有序规范进行,特制订本办法。学校自行加工、建设的程序均适用参照本办法。
一、物品采购
(一)采购原则
1.勤俭办学、价廉物美;
2.公平公正、公开公示;
3.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4.按需采购、统一管理。
(二)物品采购的基本程序
1.编制采购方案
学校物品(教育教学生活办公物品及教学用品等)采购,分学期采购计划和临时采购计划。执行先申请、后采购,先入学校财产帐、后财务报销的制度。
物品采购采用预报申请制度,每学期开学初由各处填写舟山市中小学素质教育实践学校物品采购申请单(由办公室留存),预报学期采购计划。要如实填写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用途、金额等,由部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签字后,后勤保障处在了解物品的使用功能和市场初步行情的基础上,事先编制物品的采购方案,报校长办公会议。临时采购计划作为学期采购计划的补充。
采购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名称、规格、品牌、数量、估价等指标和供货渠道、采购方法、采购人员、评议原则、采购时间安排等。
2.确认采购方案
采购方案应及时提请专业人员和分管领导进行论证和确定,一般物品应先排除与学校仓库存货重复的可能。一次性购物在200元以下的由后勤保障处审核,2000元以下的由分管领导审核,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由校长审核,5000元以上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核(常规性采购经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后,由分管领导审核)。
3.采购信息的发布和收集
及时通过合适的渠道公布采购物品的采购计划、时间、联系方式以及对参与投标单位的具体要求等,招标必须组织三家以上单位参加。
4.物品采购的基本方式
低价指品的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后勤保障处确定供应商。
采购单价在1万元(含)以上或批量在3万元以上,须市教育局计财处大宗物品采购,如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还须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执行。工程类建设项目预算资金在2万(含)至10万之间的须报教育局相关处室备案;10万(含)至50万之间的须报教育局相关处室审批,然后进行学校内部招标;50万(含)以上的除报教育局相关处室审批外,还须报财政局相关处室,按招投标法进行招投标。
凡采用询价采购或加工制作方式的,由后勤保障处负责询价,在进行市场调研、多方比较的基础上,应优先选用信誉好、质量优、价位低的单位。但必须保证两名采购人员、及时请示反馈、编制细目清单,清单必须由两人以上签名,并注清供货方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5.入库和报销
物品购回后,由后勤保障处根据《物品采购申请单》及原始凭证,办理登记、验收、入库手续。
采购人员持《物品采购申请单》、入库单、原始发票交主管校领导审批签字后到财务部门报销。
(三)采购分工
餐饮类采购,由配菜公司配送,内容主要为每日必须的原料。
其它一切物品类采购,由后勤保障处和相关处室教师组成。采购内容为食堂料理、大米等批量供应物品,医药,教学用品,电教、实验器材等。一般物品采购由后勤保障处负责,专业性较强的物品采购,使用部门参与进行,以保证采购物品的质量。
零星急需无库存物品后勤保障处可委托申请人等直接采购,但相关责任人事后须办理购物、入库、领用等手续。
(四)物品采购的工作纪律
1.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任何活动。
2.不准收取供货方任何名目的中介费、好处费。
3.不准在供货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4.不准损害学校利益,徇私舞弊,为对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入库
1.所有学校采购的物品,都必须办理验收、入库手续,由后勤保障处财产保管人员登记入册后方能领用。
2.所有入库物品,后勤保障处财产保管人员必须建立完整的财产帐册。按物品的价格分别入固定资产账、易耗用品账等。
3.财产保管人员要定期清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学校财产去向清楚,领用、借用手续完备。
三、领取
1.学校各部门所需物品,一律由财产保管员负责发放。
2.一般性常规性物品,由申领人填报物品领用单,经后勤保障处签名后到校务财产保管人员处领取。申领时,一律签名登记,写明领取时间、用途,必须归还品还需写明计划归还日期。
3.贵重物品、仪器、电器等设备的领用,必须由后勤保障处签字,报校领导批准,方可领取,使用管理人员签名登记负全责保管。
4.后勤保障处财产保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制度,不徇私情,依时按标准发放物品,认真做好各类物品的入库、领用登记,所有物品领用单统一保存,以备查验。固定财产帐目必须永久保存,易耗物品每学期总清点一次,列帐备查。
5.凡领取必须归还的物品,至计划归还日期时(一般为一学期),应按时送还仓库,保管人员要严格检查是否有损坏、残缺情况,分情况上报后勤保障处再报分管领导和校长处理。发现情况不报,或未按时收还,则由保管人员负责。
6.如果遇领取必须归还物品的人员离职调岗或离校,则必须到后勤保障处办理归还手续或移交手续,并证明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如遗失、损坏则应查明原因,照章处理。如因保管人员渎职未予追还,则由保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
7.学校财产原则上不外借,如遇特殊情况,应由借用人(校外单位借用本校财产必须持有单位证明)填写借用单一式二份,经后勤保障处、分管领导、校长批准后,方能出借,一份交借用人,另一份作财产借用凭单。借用人对借入财产应负经济责任,如有损坏由借用人照价赔偿。所借财产用毕及时归还。
8.对违反财务制度甚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赔偿。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经费保障制度
为贯彻上级关于安全保卫工作要有经费保障制度、“不发生因经费不能保障而发生重大事故”的指示精神,依据安全保卫工作形势的发展需要,逐年增加安全保卫工作运作经费的预算额度,确保我校各项安全保卫工作顺利实施,实现校园无安全事故的目标。现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1.事事落实“一岗双责”制,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或教师个体一发现安全隐患,要第一时间上报学校安全领导小组核查考证。
2.安全领导小组将整改意见上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确定整改方案,做好整改工作资金预算。凡金额较大的整改,须请示上级相关部门同意。
3.由后勤保障处负责具体落实整改工作。
4. 按照“一保安全,二保稳定,三保发展”的原则,学校切实保证随时能调动最大财力,集中处理突发的重大意外安全责任事故。
5.安全保卫工作经费要保证以下事项的正常开支:学校水电气维修更新;学校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学校用车的保养、维修、年检等;学校教学活动器械设备的保养、维修、更新添置;消防设施设备的更新保养维修;校舍维修;防汛防台防雷电等防灾害性天气的必要开支;警务室物防设施更新添置;校园环境整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