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舟山市市本级教育系统“普济在职在编教师困难帮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市属各学校、单位:
为保障和改善因病致贫干部、教职工的基本生活,帮助身患疾病的在职在编干部、教职工解决实际生活困难。在普陀山佛教协会大力支持下,经与舟山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协商一致,舟山市教育局设立了“普济在职在编教师困难帮扶基金”,现将《舟山市市本级教育系统“普济在职在编教师困难帮扶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做好本单位在职在编困难教师档案,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相应的工作。
舟山市教育局
舟山市教育工会
2013年12月31日
舟山市市本级教育系统“普济在职在编教师困难帮扶
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因病致贫干部、教职工的基本生活,帮助身患疾病的在职在编干部、教职工解决实际生活困难,根据普陀山佛教协会捐赠意愿,特设立“普济在职在编教师困难帮扶基金”项目,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普济在职在编教师困难帮扶基金”项目资金来源为普陀山佛教协会的专项救助。市人民教育基金会按规定单设专项,专款专用。
第三条 救助的原则
(一)扶贫济困的原则;
(二)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四条 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一)救助对象:在舟山市市本级教育系统工作,因身患大病、重病或需要长期治疗休养,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在职在编干部和教职工。
(二)救助范围:
1.重大疾病救助范围:患恶性肿瘤者;患肾功能衰竭实行肾移植的或肾移植术后抗排斥者;患再生障碍性贫血者;患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的或肝移植的或肝移植术后抗排斥者;严重的心脏病需手术医治者;重度烧伤者;重度病人导致脏器损伤功能衰竭者(不包括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或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致重伤者);股骨头无菌性坏死需要全髋关节置换者等。
2.长期病假人员救助范围:本人已经身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慢性病,不能坚持正常上班,需要长期请假治疗或休养,病假期间按规定扣发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终一次性奖金及绩效考核奖的;
第五条救助的形式与年限
救助的形式为货币补助,补助的项目包括生活救济金和大病医疗救助金。对第1类救助范围内的救助对象,主要以大病医疗救助金为主进行补助;对第2类救助范围内的救助对象,主要以生活救济金为主进行补助。
“普济在职在编教师困难帮扶基金”项目救助的年限暂定五年,从2013年开始,每年按一定标准进行救助。救助对象已到经组织同意可以办理离岗退养手续年龄的,不再进行救助。
第六条救助的标准
(一)对第1类救助范围内的救助对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当年累计在5万元以下,给予自负部分50%的救助;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当年累计在5万及以上的,给予自负部分60%的救助,最高救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
(二)对第2类救助范围内的救助对象,每年给予生活救济金的标准,相当于离岗退养前因病请假减少的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与离岗退养后应享受的退休工资待遇的差额部分,年终再给予1万—2万的营养费补助。(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计算办法参照当年度劳动人事部门的规定执行)
(三)生活救济金与大病医疗救助金可以同时申请,原则上同一救助对象每年只申请一次。
第七条 救助的申请和审批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救助对象本人向所在学校、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大(重)病已支付的自负医疗费收据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二)单位申报。学校、单位进行调查核实,指导救助对象填写《普济在职在编教师困难帮扶基金申请表》(见附件),并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提出初步建议并加盖公章,连同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上报市教育局救助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工会)审核。
(三)审批与发放。市教育局救助办公室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救助标准予以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并说明理由。
(四)特别审批。符合救助条件的救助对象遭遇严重突发事件,可以由救助对象所在学校、单位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救助办公室初步核实后,可以特事特批特办,先救助后补办手续。
第八条 救助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一)救助资金依据有关规定从市人民教育基金会单列的限定性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困难救助资金要直接发给救助对象本人,严禁克扣、拖延或挪用。
(三)救助资金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
(四)市教育审计部门要进行严格监管,每年进行审计。
第九条 对不如实提供实际情况及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骗取救助资金的人员,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收回冒领的救助款。
第十条 负责救助工作的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纪律,对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违纪人员,要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舟山市市本级教育系统内符合其他帮困救助条件的干部、教职工,本办法中未列入的,由市教育工会按照原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救助和帮扶。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3年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救助办公室负责解释。